答疑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BACG202117221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航城街道公共场所四害消杀服务(含四防设施)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2月01日

二、答疑信息

          答疑事项: 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答疑内容:针对供应商在项目公示期内提出的疑问,根据采购方意见,现回复如下:

          关于“投标人自20161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无安全生产事故(投标时,需提供无工伤事故承诺书)的得50分”。

     问题1:本项存在描述错误。评分项考察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要求提供的却是工伤事故承诺书,前后矛盾了。

          问题2评分项通过是否具有安全生产事故考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是合情合理,但通过是否具有工伤事故来考察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则是否牵强。比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属于工伤事故。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并非企业所能控制的,这与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并无直接关系。

          问题3本评分设置前后有矛盾。要求投标人自20161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起无安全生产事故,却要求提供无工伤事故的承诺,无安全生产事故和无工伤事故的概念是不同的。况且要求提供无工伤事故承诺是对供应商不公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在员工上下班时间,遇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受到伤害等都属于工伤事故的认定。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员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条件,单位按程序给员工走工商的赔偿,合法合理,且单位承担的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为何不可得分。

     问题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条例明确,上述情形均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物件砸伤等意外伤害,受伤情况轻微,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未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后续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皆可认定为工伤。同时该条例也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也意味着,上下班途中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皆可认定为工伤。

     换言之,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上述工伤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性质,也不是因用人单位或者本人责任造成的,皆可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工伤,正好体现了企业的担当,且企业承担的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因此,该评分项的设置过于牵强,采购人应公平对待投标人。且本评分项要求无安全生产事故,为何却要求提供无工伤事故承诺书呢?我司认为安全生产事故和工伤事故是不同概念,建议只需提供无安全生产事故承诺书即可。这样较为合理,方能彰显公平、公正的采购精神。

          回复1234:安全生产事故分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又称工伤事故,因此,工伤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此评分项考察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要求企业提供无工伤事故承诺书,作为评定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此项不予修改。

     关于“投标人获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得50分”

          问题5根据2021930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的通知》,有害生物防治行业属其它服务行业,不在文件通知办理范围,不再复审或新申请。且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2021111日发布了关于暂停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相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第72号公告),已暂停受理、开展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认定及企业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综上,有害生物防治行业已无法复审或新申请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企业。

办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到期,遇到政策的变动导致无法延期办理的,由认监委备案认证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是否认可。

 问题6据了解,广东省应急管理服务协会2021111日发布了关于暂停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相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第72号公告),已暂停受理、开展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机构认定及企业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深圳市在2021年也暂停受理有害生物防制行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企业证书的办理,在 2021930日发布《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的通知》,有害生物防制不在工贸办理范围内,因此,证书到期无法复审及新办理。

 请问由在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审核认证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证书,并且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公示的,是否认可。

 回复56:经过与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核实,提问方反映的情况确有实情,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现将评分项“安全生产情况评价”评分准则2更正为“2、投标人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证书的得50分”。

     关于“除“四害”上岗人员或初级(含)以上防制员、其他人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水平:除“四害”上岗人员或初级(含)以上防制员、其他人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水平,在2200/月的基础上,每增加160元加10分,满分为100分;其他增加额度得分=(该项投标人承诺的工资水平-2200/(该项满分工资水平-2200)×100。以《项目费用分项报价列表》为准”。

 问题7:由于20211122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附件5),自202211日起,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由2200/月,调整为2360/月。请问采购人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2200/月执行还是按新规定执行。

 回复7: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 项目需求书”中“后续服务要求 (二)员工劳动保障”第2小点“中标方支付员工工资不能低于当年深圳市最低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的,应相应作出调整”要求执行。

 关于“投标人荣誉情况:投标人获得“病媒生物控制国家标准实施试点企业”或“有害生物监测防制工作试点单位”的得60分”

 问题8:评分项通过企业荣誉考察企业的综合实力合理合法,但是评分项没有明确颁发机构,按照评分项的表述,任何与本项目有关或者无关的机构颁发的“病媒生物控制国家标准实施试点企业”或“有害生物监测防制工作试点单位”均为有效,这不仅导致评分项失去评审的意义且容易造成后续供应商的互相质疑。

 问题9:据了解,有害生物防制试点企业(单位),国家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一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的企业(单位)分为两大类,一是有害生物防制企业管理类,二是有害生物防制专业技术类。有害生物防制企业管理类包括企业标准化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有害生物防制专业技术类包括卫生(病媒)有害生物防制、林业有害生物防制、农业有害生物防制、白蚁防治、消毒防疫、有害生物监测、有害生物监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的规定,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各类别试点企业(单位)都应得到认可。建议采购人明确颁发机构,放宽试点企业(单位)范围。

 问题10:据了解,“病媒生物控制国家标准实施试点企业”或“有害生物监测防制工作试点单位”,目前只有国家级有害生物防制协会在推广,符合要求的相关行业企业授予开展工作的试点,且试点的企业是有时间性的,本评分项应明确颁发机构且在有效期内的。

 推广的试点单位有害生物防制企业标准化管理、有害生物防制技术防制类工作试点(包括卫生有害生物、林业有害生物、农业有害生物、白蚁防治、消毒防疫)是否都同等认可得分。

 回复8910: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条例,采购文件不得出现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此评分项设置符合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此项建议不予采纳。

 关于企业技术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证明文件:提供相关人员相关证书(相关证书需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 3 个月以前取得)及劳动合同扫描件,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相关材料不清晰导致无法识别的不计得分,原件备查

 问题11:本评分项要求企业技术人员仅提供劳动合同扫描件,容易导致投标人之间互相借调人员,无法真实反映投标人的企业技术人员实力,进而可能影响项目的履约情况。本项目作为服务类项目,服务质量的核心就是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企业技术人员的实力,既然“项目技术负责人(仅限1人)情况”评分项中要求提供开标前6个月社保证明文件,本评分项就应该保持一致,不然有失公允。

 问题12:企业技术人员是本项目的核心岗位,企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直接影响本项目的服务质量。但本评分项的设定不太严谨,存在漏洞。本评分项仅要求企业技术人员提供劳动合同扫描件,投标人可通过一些渠道在市场上寻找符合条件的人员来投标,对项目的服务质量是毫无保障的。况且在评分项项目技术负责人(仅限1人)情况里要求提供开标前6个月社保证明文件,企业技术人员也应同等要求提供开标前6个月社保证明文件。

 回复1112:经研究,为防止投标供应商弄虚作假,保证项目服务质量,现将评分项“企业技术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证明文件变更为“提供相关人员相关证书(相关证书需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3 个月以前取得)、劳动合同扫描件及开标前3个月社保证明文件等证明资料,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相关材料不清晰导致无法识别的不计得分,原件备查”。

 关于投标人经验评价(A包)

 问题13A包评分项“投标人经验评价”评分准则为空白,是否和B包的评分准则内容一致?

 回复13A包和B包的评分准则是一致的,以更新后的招标文件为准。

          答疑日期:2021年12月0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评标信息》表的内容和《项目费用分项报价列表》的格式有变更,以答疑公告附件的招标文件为准。
          2、《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若本通知与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3、各投标人自行下载答疑公告中的附件进行替换招标文件。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凯成二路19号
    联系方式:0755-85905275
  2. 采购实施机构信息
    名 称:深圳高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天地源盛唐大厦东座1403
    联系方式:0755-88918226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工
    电 话:0755-88918226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附件: 航城街道公共场所四害消杀服务(含四防设施)(1).zip




深圳高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