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文件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深宝采[2014]39号
 


关于宝安区政府采购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预选供应商管理的通知
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关于宝安区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政府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预选供应商管理。区政府采购中心经过公开招标,已确定了我区政府采购物业服务项目的预选供应商43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年预算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用竞价法在预选供应商范围内产生中标单位。
二、预选供应商有效期限
本次入选预选供应商有效服务期为3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到期后重新招标评选。
三、预选供应商使用方式及程序
(一)采购人在宝安区政府采购网上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计划、详细采购需求方案及《宝安区政府采购需求方案及市场价格调查情况申报表》。
(二)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需求方案制作谈判文件并公开发布,接受名录内的供应参与响应。
(三)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上传。
(四)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成评委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以及与投标人进行谈判,根据谈判文件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公告发布期间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项目费用支出清单列表》,总价必须为投标人的最终报价,且必须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非恶意低价,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六)谈判过程中,合格投标人只有1家,且采购过程中没有供应商质疑的,经采购单位书面申请,可直接转为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与采购合同相关事项
(一)根据《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深宝财购〔2013〕43号),使用名录的采购项目应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凡使用纳入金财工程部门预算管理系统管理的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应在区财政局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中录入集中采购计划。其它采购项目,在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政府采购网上录入集中采购计划。资金预算及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年预算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本文件要求实施采购。年预算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按公开招标或经区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方式采购。年预算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可自行采购,亦可在物业服务预选供应商范围内选择。
(三)预选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合同可以一年一签,采购人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决定是否续签。合同最长可续签2次,即延期至满3年。但续签的条件及最长时间应在采购的谈判文件及合同中约定。如服务合同已续满,采购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以上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申报招标采购,以保证服务项目的正常衔接。不在本次政府采购物业服务预选供应商有效名录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续签资格。采购合同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经区财政局批准,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但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额。补充合同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五)付款方式。物业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凭经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的服务合同及《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向区财政局申请直接支付。
五、预选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宝安区预选供应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诚实守信,按招标要求及投标承诺认真履行服务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发放人员工资、福利,按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购买社保及其他保险。
(四)不参与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企业资质等级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更新。如企业因其他因素结束经营或因其资质降低达不到预选供应商资质条件的,则自然从名录中除名。其正在履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及时、如实的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或区政府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及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六、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宝安区预选供应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按规定选择或招标确定服务单位,并根据服务质量决定是否与原服务单位按规定续签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四)按招标要求及投标承诺,实施“清单式管理”,监督资金的支出情况,制止供应商偷工减料或克扣、拖欠人员工资的行为。
(五)根据《关于印发《宝安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监管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宝采〔2013〕36号)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定期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合同执行期间每年必须向区政府采购中心递交《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宝安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监管考核报告》,考评及履约反馈结果将作为今后参与我区其他政府采购活动以及下一轮预选供应商库建立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纳入我区供应商诚信档案。
(六)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及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七、预选供应商的监督管理
本次中标供应商(详见附表一)与区政府采购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后,正式成为我区政府物业服务预选供应商,具体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宝安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为了确保预选项目采购的质量,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加强预选供应商库的管理工作,对预选供应商库进行动态管理。名录有效期内,如各级别供应商数量减少,不接受替补。
预选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其保证金、取消其预选供应商资格;其正在履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报区政府采购监督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取得中标资格后,对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的需求条款,与采购人提出谈判,要求增加费用的。
(二)以低价中标,而无法按采购单位质量要求提供服务的。
(三)有转包、挂靠等违规行为的。
(四)在合同执行期间,用户单位提供的履约监管考核报告中评定为“差”的供应商。
(五)不按《项目费用支出清单》的承诺发放人员工资、福利以及购买社保、其他保险的。
(六)拒绝配合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及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工作的。
(七)供应商因违法违规而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恶意质疑投诉的。
投诉电话:0755-27757182(区财政局),0755-29993888(区政府采购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
1宝安区政府采购物业服务项目预选供应商名单
2《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
3《宝安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监管考核报告》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区采购中心联系人:杨云龙     联系电话:27758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