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财购〔201343 

 

关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执行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巩固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提高采购预算的编报质量和采购计划的执行效率,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我区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的编报和执行

(一)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最后支付”的工作流程,各单位应先填报集中采购预算,编报并录入采购计划后,方可实施采购,签订合同,最后凭相关材料申请支付。

(二)预算生成计划,计划对应采购,采购结果决定支付。一个集中采购预算项目可以生成多条采购计划,但一个采购计划条目只对应一次采购活动、一张中标(成交)通知书。

(三)编制和执行时间。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应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计划。集中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主要体现预算支出规模和方向。采购计划是采购预算的执行明细,一般以能否向一个供应商执行采购作为立项分项原则,能够向一个供应商购买的,不得拆项。采购计划自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请各单位及时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每年12月下旬尚未编报采购计划的,依规定由财政部门收回当年预算指标。

(四)集中采购预算要应编尽编。各单位要认真对照经区政府批准的当年集中采购目录,将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编制集中采购计划。任何单位不得以瞒报、分拆项目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五)规范编制集中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名称应明确体现该项目的具体购买内容,不应带有品牌、型号和规格等有市场倾向性的表述。一经发现,区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拒绝执行。

(六)及时编制采购计划。1.凡使用纳入金财工程部门预算管理系统管理的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应在区财政局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中录入集中采购计划。2.其它采购项目,在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政府采购网上录入集中采购计划。

集中采购计划编报、下达到采购组织实施流程需要一定的运行周期,采购单位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注意与现有工作的衔接,尽量提前进行,合理安排时间。属于全年性采购计划的,一般应于当年6月30日之前申报采购计划。通用货物采购,原则上应于每季度集中申报采购计划。

(七)采购计划执行集中采购后,区财政局将严格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备案情况、采购单位的履约验收意见审核支付款项。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经区财政局批准,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但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额。工程类项目必须同时提供相关专业部门意见。补充合同应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后方可拨款。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

所有集中采购项目默认的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实行预选采购制度的采购项目在采购计划编报时采购方式一栏选择“公开招标”)。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单位因法定原因需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资金落实,已编报采购计划的前提下提出书面申请。无明确项目采购规模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以及资金来源已落实但未申请立项和编报采购计划的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不予受理。

(二)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抢险救灾项目,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向区财政局申请采用非公开采购方式。其中保密项目应当由保密机关认定。应急项目应当由区政府按照《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管理规定》(深府办20079号)文件认定。因采购单位自身原因,以时间紧急为理由提出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自行采购的申请不予批准。

(三)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先将采购需求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再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格式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示。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以及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先将采购需求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再按照区财政局制定的格式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未落实资金来源和无明确预算金额,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不得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不得申请由单位自行采购;已在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失败且在招标期间没有供应商质疑的项目,如确需改变采购方式,按照《关于印发<宝安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013号)执行。

(五)已进入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的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执行集中采购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向区财政局申请自行采购;因预算编制原因将按规定可以自行采购的项目编报成集中采购项目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区财政局申请调整预算指标类型。

三、经常性服务项目的长期履行期限

(一)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经常性服务项目,长期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可一定三年。

第一年已进行集中采购并依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签订了合同,此后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需要继续执行的项目,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中选择延续合同项目类型,并将有关材料提交区财政局国库支付办审核支付。

(二)原经常性服务合同已续满,采购单位应当提前三个月以上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申报公开招标采购,以保证服务项目的正常衔接。

经常性服务项目的采购计划应明确预算期限,同时应以该期限对应的预算控制总金额进行下达。预算期限应在项目名称中予以明确。采购文件可以月均预算为金额控制标准编制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凡因单位自身原因延迟申报,导致原合同期满后至新合同签订前出现服务中断的,须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四、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工程类项目

(一)属于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下同)在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应编制集中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建设之外存在设计或监理等费用的,按照一个采购计划条目对应一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在工程采购计划之外,单独编报设计或监理等项目采购计划,以预留相关费用专款支付。不得在工程项目采购节余资金中列支设计或监理等费用。

五、属于集中采购范围但不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的情形

公务车加油项目,不需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直接向协议供应商采购。

六、预选采购制度的执行

我区已实施预选供应商(包含商场供货、协议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主选择商场供货或协议采购、预选供应商制度执行。预算金额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或者资格招标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除另有规定外,实施预选供应商制度的项目,应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并通过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网站进行网上采购。具体操作规则由采购中心制定。

已实行预选采购制度的通用货物类项目,通过预选采购制度无法供货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可直接采用竞价方式采购。

属于协议供货商品库、商场供货商品库中的商品,且预算金额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网上竞价;属于协议供货商品库、商场供货商品库中的商品,预算金额为10万元以下,且采购单位认为协议供货商场供货价格过高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提出进行网上竞价。

七、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申报

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或国际招标采购的,需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需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7月25印发

联系人:廖灵雄   联系电话:27757182  (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