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财购[2012]47

 

关于开展宝安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关于开展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2]7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受区财政局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在我区范围内实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同备案管理要求

(一)凡纳入集中采购的区级单位及各街道通过区采购中心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办理合同备案(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商场供货等项目除外)。

(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不得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它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后的合同为准。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时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提交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该变更不能违反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及相关财政规定。区级职能部门的下属单位需经其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在备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采购文件未事先约定分包,中标(成交)后提出分包的,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应先经采购人同意,区政府采购中心确认,供应商再与分包供应商签订合同。主合同及签订的分包合同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四)合同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签订合同主体合法;

2.合同内容与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等相符;

3.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采购人应对其签订的合同合法性负责。

(五)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都不予以支付款项。

二、合同备案程序

(一)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携带合同备案的相关材料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如有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采购人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1.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项目,采购人需提供采购合同副本两份、中标(成交)通知书一份;

2.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采购人需提供采购合同副本两份、中标(成交)通知书一份、采购文件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二)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自收到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合同内容与采购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备案核准,并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三)核准通过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合同副本及中标(成交)通知书上加盖“合同备案章”,并留存一份采购合同副本。核准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采购人不符之处,并要求采购人修改,待核准通过后重新签订合同。

(四)采购人凭加盖“合同备案章”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为简化程序,无需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的预选采购项目,包括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商场供货等项目,采购人可凭《供货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监督管理

(一)区财政局将会同区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对采购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执行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采购人在合同审核、合同备案、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公示通报并予以处罚。

(二)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因采购人或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送审、备案严重超期的,将予以公示通报。

四、其他事项

201291日后发出招标公告的项目均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请各单位及时根据本通知要求,确定相关人员,明确责任,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一二年八月三十 

 

 

 

深圳市宝安区采购中心      2012年8月30印发

联系人:杨云龙             联系电话:27758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