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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江西瑞浩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处罚违规 深龙财〔2017〕106号:江西瑞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瑞浩公司”)参加了龙岗区中医院体外振波碎石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6130684,采购预算金额76.1万元)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16年12月14日开标。经查,江西瑞浩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所盖公章不是生产厂家北京索迪医疗器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索迪公司”)的公章,而是武汉市江汉美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章,且江西瑞浩公司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索迪公司的《制造商家授权书》、《营业执照》、《碎石机近两年部分用户》、《售后服务计划》等资料均系伪造的虚假资料。江西瑞浩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即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行为。我局已依法向江西瑞浩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7〕85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江西瑞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江西瑞浩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1,415元(761,000×15‰=11,415元); (二)2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江西瑞浩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