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采〔201321
 
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中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及退还管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宝安区政府采购保证金包括注册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三种。
第二条 注册保证金是指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供应商必须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并向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交纳一万元人民币以取得投标资格的担保性资金。同时获得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以及各区政府采购网“上传投标文件”的权限。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是指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要求,交纳标的金额一定比例的担保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协议采购、预选供应商和定点采购等项目中,协议供应商应交纳到我中心的担保性资金,以保证其按协议采购合同有关条款提供货物或服务。
第五条 投标有效期是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保证金的交纳
第六条 我中心专户设立于广发银行深圳宝安支行,该账户只进行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第七条  供应商交纳保证金必须通过本公司帐户以转帐形式交纳,不能以现金或个人名义转帐,我中心不收取支票和现金。
第八条 我中心保证金专户相关信息:
开户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账  号: 102051516010004343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第九条 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前将保证金汇付到我中心保证金专户,投标供应商提交保证金时间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为确保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避免银行处理不及时影响投标,建议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前3个工作日提交保证金。
第十条 我中心财务人员根据银行账单,确认保证金是否到账。投标供应商可在保证金到账后银行回单原件到我中心领取收据,我中心不负责邮寄收据。
第三章   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一)未中标的供应商可在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携带或邮寄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未领取的无需提供)及《退还保证金申请表》(见附件)到我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二)中标供应商在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且采购合同原件已送达我中心备案,携带或邮寄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未领取的无需提供)、《退还保证金申请书》及采购合同原件到我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三)政府协议采购、预选供应商和定点采购项目,在合同期满后,供应商可携带或邮寄投标(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未领取的无需提供)及《退还保证金申请表》到我中心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四)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交纳保证金方式错误申请退还保证金,原则上自转入保证金之日起30日后方可申请退还。
第十二条 异地供应商未中标的可将《退还保证金申请表》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未领取的异地供应商无需提供),邮寄至我中心财务室(邮寄地址详见退还保证金申请表)。已中标的供应商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与采购单位签订的合同原件一份至我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无法提供票据退还保证金,需提供情况说明书并反开收据一张连同《退还保证金申请表》一并申请。
第十四条 因公司名称变更退还保证金,需提供工商局证明文件以及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连同《退还保证金申请表》一并申请。
第十五条 供应商申请退还保证金时,中心财务人员应对申请金额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六条 所有保证金原则上退还至原公司交纳保证金的账户。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七条 投标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二)因中标人原因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三)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
(四)投标人在质疑投诉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
 
 
 
附件:退还保证金申请表